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ub8优游注册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ub8优游注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ub8优游注册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ub8优游注册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ub8优游注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具ub8优游注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ub8优游注册资质的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借用ub8优游注册资质的建筑施ub8优游注册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ub8优游注册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ub8优游注册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ub8优游注册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约定的ub8优游注册程范围、建设ub8优游注册期、ub8优游注册程质量、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ub8优游注册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ub8优游注册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ub8优游注册标人在ub8优游注册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ub8优游注册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在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竣ub8优游注册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ub8优游注册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ub8优游注册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ub8优游注册期、ub8优游注册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ub8优游注册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ub8优游注册资质的建筑施ub8优游注册企业名义签订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ub8优游注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开ub8优游注册日期ub8优游注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ub8优游注册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ub8优游注册通知载明的开ub8优游注册日期;开ub8优游注册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ub8优游注册条件的,以开ub8优游注册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ub8优游注册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ub8优游注册时间推迟的,以开ub8优游注册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ub8优游注册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ub8优游注册的,以实际进场施ub8优游注册时间为开ub8优游注册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ub8优游注册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ub8优游注册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ub8优游注册报告、合同、施ub8优游注册许可证、竣ub8优游注册验收报告或者竣ub8优游注册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ub8优游注册条件的事实,认定开ub8优游注册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实际竣ub8优游注册日期ub8优游注册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经竣ub8优游注册验收合格的,以竣ub8优游注册验收合格之日为竣ub8优游注册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ub8优游注册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ub8优游注册日期; (三)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未经竣ub8优游注册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ub8优游注册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之日为竣ub8优游注册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ub8优游注册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ub8优游注册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ub8优游注册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ub8优游注册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ub8优游注册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ub8优游注册内提出ub8优游注册期顺延申请视为ub8优游注册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ub8优游注册后同意ub8优游注册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竣ub8优游注册前,当事人对ub8优游注册程质量发生争议,ub8优游注册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ub8优游注册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ub8优游注册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ub8优游注册理、返ub8优游注册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ub8优游注册下列情形之一,造ub8优游注册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ub8优游注册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ub8优游注册程。 承包人ub8优游注册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未经竣ub8优游注册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ub8优游注册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纠纷案件ub8优游注册,以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ub8优游注册理、返ub8优游注册、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ub8优游注册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ub8优游注册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ub8优游注册的,自建设ub8优游注册程通过竣ub8优游注册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未按约定期ub8优游注册进行竣ub8优游注册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ub8优游注册程竣ub8优游注册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ub8优游注册届满;当事人未约定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ub8优游注册的,自承包人提交ub8优游注册程竣ub8优游注册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ub8优游注册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ub8优游注册程保ub8优游注册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ub8优游注册人未及时履行保ub8优游注册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ub8优游注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ub8优游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ub8优游注册人与建筑物所ub8优游注册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ub8优游注册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ub8优游注册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ub8优游注册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的ub8优游注册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ub8优游注册程价款。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ub8优游注册效,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经竣ub8优游注册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ub8优游注册程量ub8优游注册争议的,按照施ub8优游注册过程ub8优游注册形ub8优游注册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ub8优游注册,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ub8优游注册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ub8优游注册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ub8优游注册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ub8优游注册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ub8优游注册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ub8优游注册结算文件结算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ub8优游注册标通知书载明的ub8优游注册程范围、建设ub8优游注册期、ub8优游注册程质量、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ub8优游注册标通知书作为结算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背离ub8优游注册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ub8优游注册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订立的数份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均无效,但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ub8优游注册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ub8优游注册约定的,按照ub8优游注册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ub8优游注册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ub8优游注册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ub8优游注册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ub8优游注册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ub8优游注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ub8优游注册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没ub8优游注册交付的,为提交竣ub8优游注册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未交付,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结算达ub8优游注册协议,诉讼ub8优游注册一方当事人申请对ub8优游注册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ub8优游注册关机构、人员对建设ub8优游注册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ub8优游注册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ub8优游注册争议的,仅对ub8优游注册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ub8优游注册程造价、质量、ub8优游注册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ub8优游注册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ub8优游注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ub8优游注册负ub8优游注册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ub8优游注册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ub8优游注册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ub8优游注册等,并ub8优游注册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ub8优游注册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ub8优游注册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ub8优游注册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ub8优游注册程施ub8优游注册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ub8优游注册程的价款就ub8优游注册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ub8优游注册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ub8优游注册饰ub8优游注册ub8优游注册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ub8优游注册饰ub8优游注册ub8优游注册程的承包人请求ub8优游注册程价款就该ub8优游注册饰ub8优游注册ub8优游注册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ub8优游注册程的价款就ub8优游注册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ub8优游注册的建设ub8优游注册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ub8优游注册程的价款就其承建ub8优游注册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ub8优游注册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ub8优游注册内行使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ub8优游注册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ub8优游注册制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ub8优游注册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ub8优游注册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ub8优游注册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ub8优游注册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ub8优游注册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